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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5-05-02 05:35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7 次
这里是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顺企网绍兴黄页的介绍页,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娄宫,营业范围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工程、水电安装、桩基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金属门窗制作、安装;园林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经销:建筑材料、装潢材料;货物进出口。,联系电话为

越安监管罚【2016】8号     区安监局  

2016年3月2日上午9:30左右,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绍兴职业技术学院二期2标工程1#教学楼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 造成一人死亡。经查,发现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施工项目部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上存在较大问题,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严,安全培训教育、巡查、检查不到位;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项目部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正在维修的1号楼2号井架没 有设置警示牌及停止使用告知牌,对现场安全制度和作业制度的管理上存在较大漏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二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6-06-08  
(绍柯)安监管罚〔2016〕26号     区安监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安监管罚〔201626

被处罚单位: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 兰亭镇娄宫                 邮政编码: 31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善炎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主体责任落实不够,未对南方水泥的拆除工程制定可行的施工方案,未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没有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平时对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够,致使2016年7月14日发生一起亡人事故。主要证据有事故快报、现场检查记录、强制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绍兴瑞丰银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柯桥区人民政府 或者 绍兴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 8 月 30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2016-08-30  
[2016]绍柯建罚字第4号     区城管办  

    被处罚人绍兴县奔越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建筑弃土遗撒一案,经本局立案后查明:

2016年1月15日,被处罚人绍兴县奔越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在对位于柯桥城区裕民路上的大明翰泽苑工地的土方运输过程中,未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对渣土车辆进行管理,导致建筑渣土遗撒在裕民路上,造成路面污染,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谈话笔录为证。

本局经审核认为,被处罚人绍兴县奔越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责令立即改正违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被处罚人绍兴县奔越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或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


    2016-01-25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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