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德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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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02 05:36

萧公(消)行罚决字〔2015〕0142号     区消防大队   给予浙江荣德机械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2015-05-20  
萧公(消)行罚决字〔2015〕0142号     区消防大队   给予浙江荣德机械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2015-05-20  
萧公(消)行罚决字〔2015〕0142号     区消防大队   给予浙江荣德机械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2015-05-20  
(萧)安监管罚〔2015〕47号     区安监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  

当事人:浙江荣德机械有限公司;地址: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二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金旆(台湾人);资金数额:柒佰伍拾万美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机床及其配件、模具、五金工具、并售后维修、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

2015年5月19日,经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二路58号的浙江荣德机械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喷漆车间作业场所内使用油漆、稀释剂等可燃性危险化学品,存在较大的危险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44442006,“大型喷漆室宜设置多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其报警浓度下限值应调整在所监测的可燃气体浓度(体积)爆炸极限下限的25%。”该公司未在喷涂车间作业场所内设置报警装置。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15年5月20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立案查处。

现已查明:2015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二路58号的浙江荣德机械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喷漆车间作业场所内使用油漆、稀释剂等可燃性危险化学品,存在较大的危险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44442006,“大型喷漆室宜设置多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其报警浓度下限值应调整在所监测的可燃气体浓度(体积)爆炸极限下限的25%。”该公司未在喷涂车间作业场所内设置报警装置。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萧)安监管责改[2015]综107号,责令其于2015年6月5日前在喷漆车间作业场所内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7月7日,经复查,当事人已将喷涂车间拆除。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在2015年7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对告知书内容无异议,陈述申辩无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在喷涂车间作业场所内设置报警装置,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的规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汇缴专户),账号*01112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21日


    201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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