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知识,一起来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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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13 02:20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知识你知道哪些?一起来学习吧!

一、什么是无证无照经营?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无照经营经营者依法只需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无证经营经营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哪些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三、无照经营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证经营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对于经营项目不属于许可经营事项的,办好营业执照后就可以经营。

对于经营范围属于许可经营事项的,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还需要依法取得许可,证照齐全方可经营。未经许可从事经营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为无照经营提供帮助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无证无照经营由哪个部门查处?

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等有关文件确定的“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无照经营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无证经营以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由发放许可的部门查处比如,食品经营许可证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无证从事食品经营的,就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七、发现无证无照经营,如何进行投诉举报?

无照经营投诉举报电话: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12315

无证经营投诉举报电话:

单位名称投诉举报电话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12315

赣州市应急管理局0797-8992962

赣州市财政局0797-8124723

赣州市卫生健康委0797-8169024

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797-8391469

赣州市邮政管理局12305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0797-8685019

赣州市交通运输局12328

赣州市文广新旅局0797-8391554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12316

赣州市自然资源局0797-8155009

赣州市商务局12345

赣州市消防救援支队12345

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797-8279980

赣州市公安局110

赣州市烟草专卖局12313

赣州市城市管理局12319

八、有关案例

(一)某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无证无照经营食品案

案情

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小作坊登记证》从事卤串、铁板豆腐制作等餐饮经营活动,由于当事人未对销售额情况进行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某市场监管局查处酒店为无照经营提供经营场所案

案情

销售团伙涉嫌无照违法从事净水机及滤芯销售,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当事人未履行资质审核,将会议室租赁给某销售团伙作为经营场所,调查确认租金收入688元。

处罚

当事人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构成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顶格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88元,罚款5000元。

(三)某市场监管局查处无证经营散装食品案

案情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散装食品销售活动。

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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