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健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3.《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体系建设的意见》(工商消字〔2014〕91号):(一)创新完善12315体系工作机制。各地要在保持原有12315体系工作体制机制连续性的基础上,明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通过理顺体制、创新机制、优化布局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以12315行政监管体系为主导、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体系为依托、信息化网络为支撑,具有受理消费者投诉、受理市场违法行为举报、解答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咨询、接受对工商执法人员监督、开展消费教育引导、监督经营者自律等多种功能的12315体系,充分发挥12315体系在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消费维权中的综合作用。
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国市监网监〔2019〕46号):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市场监管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便民利企、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客观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推
进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市场监管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12315行政执法体系。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12315指挥中心)。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服务事项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请求解决该争议的;举报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线索的。
五、提供信息
(一)投诉人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1.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2.被投诉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店名) 、地址;
3.投诉的具体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二)举报人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1. 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涉嫌违法行为的具体线索。
鼓励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服务流程
1.分流交办。12315工作机构负责统一接收投诉举报,并及时分送有管辖权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12315工作机构收到明显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的,可以直接告知公众依法向其他部门或者通过其他渠道提出,不再分送,同时做好告知记录备查。
2.审查受理。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调查或检测鉴定;
4.进行调解。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调解协议书。经争议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调解人员予以记录备查。
七、办理时限
1.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同时告知投诉人;受理投诉后,应在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
2.自收到举报违法行为线索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317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可通过来人来访、电话等方式咨询
咨询电话:0551-12315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2.消费警示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预警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信息;(三)宣传、普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
2.《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条件
将消费领域中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精神伤害的危机信息、隐患信息和防范信息,以忠告的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及时、公开地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有关管理机构及全社会的注意。借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商品和服务的监控,提高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促进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以及社会监督机制和保障体系的完善。
五、服务流程
1.广泛收集信息,进行警示素材的搜集、筛选、分类;
2.经过论证后立项,灵活确定警示的选题;
3.调研、取证、检测、分析;
4.编写警示文稿,所有引用事例、数据特别是引自媒体的必须要经过复核,确保事实清楚,数据准确;
5.请相关专家帮助审核、修订警示文稿,把好警示内容关,确保内容的准确性、科学性;
6.警示文稿定稿;
7、发布前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把关,对发布后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负责,并形成制度固定下来;
8、及时报送上一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备案;
9、发布。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317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可通过电话方式咨询
咨询电话:0551—12315 、0551-62315315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3.合同示范本文制定、推行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5〕178号):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市级及市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合同范本,在本辖区内推行,供当事人参照使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合同范本审定后,可以以合同示范文本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市场秩序规范处
三、服务对象
行业或企业
四、服务条件
行业或企业使用的格式合同内容符合合法合规、公平合理原则,均可制定为合同示范文本。
五、服务流程
1、起草。合同示范文本的起草一般应经过前期调研论证、文本编写、组织研究讨论、向社会或有关行业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然后形成草案。
2、审定与发布。合同示范文本草案经过审定后,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开。
3、修订。由于市场经济发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形,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内容不适宜继续使用的,原发布机关可以对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宿州路317号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办公区
服务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0551-62315567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4.拟上市(挂牌)企业出具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6〕2号):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 (十三)服务事项 2.为拟上市(挂牌)企业出具企业遵守市场监督管理法规情况证明。
二、承办机构
市市监局信用监督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在市市监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四、申请条件
企业拟申请上市(挂牌)、已上市企业申请增发股份等。
五、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提供合法合规证明材料的文件;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
2.受理: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
3.审查:对该企业遵守市场监督管理法规情况进行审查;
4.初审意见:对企业合法合规证明材料作出初审意见;
5.审批:分管局领导审批;
6.送达:出具企业合法合规证明,通知申请企业。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宿州路317号市市监局综合楼五楼。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0551—62315456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5.企业营业执照补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四、申请条件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或毁坏的。
五、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的补领申请报告一份(原件);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原件);
3.刊登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一份(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提交规定的材料。
2.受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
3.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事大厅
服务时间:工作日9:00——17:00
咨询电话:0551—63535051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538836
6.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
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
“五证合一”换证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一)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二)有序做好“五证合一”改革的过渡衔接工作。“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四、申请条件
未完成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换证。
五、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换发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表一份(原件);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原有证(照)遗失的,需提供刊登证(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一份(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提交规定的材料。
2.受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
3.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事大厅
服务时间:工作日9:00——17:00
咨询电话:0551—63535051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538836
7.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款: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四、申请条件
企业根据业务需要申请
五、申报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书一份(原件);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提交规定的材料。
2.受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
3.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副本(增加)或减少营业执照副本通知书。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事大厅
服务时间:工作日9:00——17:00
咨询电话:0551—63535051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538836
8.消费者投诉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消费者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消费争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修订)》第二十三条: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结束调查调解。对疑难、复杂的投诉,调查调解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二、承办机构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消费者
四、申请条件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五、申报材料
消费者向消保委递交文字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诉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
3.有关证据。消费者应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
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消保委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4.明确、具体的诉求。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消费者投诉材料,判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调查或检测鉴定;
3.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出具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填写投诉终止调解通知书,告知双方解决消费争议的其他渠道。
七、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结束调查调解。对疑难、复杂的投诉,调查调解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宿州路317号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办公区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可通过电话、网站等方式咨询。
咨询电话:0551—62315315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渠道:0551-62315006
9. 消费者诉讼支持服务指南
一、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二、承办机构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 服务对象
消费者
四、 申请条件
消费者投诉调解不成功,消费者受侵害事实基本清楚,消费者要求市消保委支持起诉。
五、 申报材料
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的初步证据;请求支持诉讼的书面材料。
六、 服务流程
消费者请求支持起诉—市消保委收集证据—专家论证—支持诉讼。
七、 办理时限
无
八、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宿州路317号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办公区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可通过电话、网站等方式咨询。
咨询电话:0551—62315315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渠道:0551-62315006
10. 消费调查评议结果公布服务指南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二、 承办机构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 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 服务条件
针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和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就某一消费服务或商品市场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并根据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必要时向社会发布调查结果和指导信息。
五、 服务流程
1.拟定消费调查评议方案;
2.实施调查,统计、分析并撰写调查报告;
3.约谈问题企业;
4.公布调查、评议结果;
5.向消费者发布消费提醒;
6.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建议。
六、 服务时限
按照计划。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宿州路317号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办公区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可通过电话、网站等方式咨询。
咨询电话:0551—62315318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11. 合肥市诚信企业评选服务指南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二、 承办机构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 服务对象
企业
四、 申请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信守法经营,企业及品牌信誉度高,经营状况良好,商品和服务质量居行业领先水平,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2.取得合法证照和应有的资质条件,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法规与标准,近2年的监督抽检全部合格。
3.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入“安徽省诚信承诺联盟”,积极妥善解决消费争议,当消费纠纷不能自行和解时,自愿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做出的调解意见。
4.认真听取消费者意见,接受消费者合理建议。主动开展消费教育,帮助消费者提高消费技能。倡导并推行高于国家标准的售后服务新举措。
5.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真实充分原则,对商品和服务的宣传内容客观真实,不夸大功能和效用,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合理定价,明码实价,价格真实完整。
6.合同规范、公平竞争,不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不平等条款。忠实履约,不随意中止变更约定,不以市场垄断或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不以不正当经营手段破坏市场秩序。
7.产品的生产和使用符合环境保护原则,不以奢华的功能或过度包装谋求企业利益,不以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为代价牟利。
8.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依法纳税;遵守劳动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9.具有健全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信贷记录良好,信用等级较高。
五、 申报材料
1.填写《合肥市诚信企业申报审批表》。
2.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各类行政许可的复印件,近期商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3.企业在商品与服务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解决消费纠纷的保障体系和机制,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制度措施等。
4.近两年企业组织或参加的消费维权活动概要。
5.近两年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所获得信用建设方面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6.认定单位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 服务流程
1.各县(区)、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受理企业的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依据日常工作中有关情况进行打分、签署意见;市属企业直接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复审中将组织开展明察暗访。
2.对通过复审的企业,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人民银行、法院、环保、税务、工商、质监、食药监等相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
3.对测评和征求意见符合条件的,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相关组成单位成立的“合肥市诚信企业认定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审核的候选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授予“合肥市诚信企业”称号,颁发相应的证书等,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告。
七、 办理时限
每两年开展一次。
八、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宿州路317号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办公区一楼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可通过电话、网站等方式咨询。
咨询电话:0551—62315318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12.建立诚信承诺联盟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指导经营者建立和解、先行赔付工作机制。
《安徽省消费者协会“诚信承诺企业联盟”入盟办法(试行)》
二、承办机构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申请条件
本市范围内从事相关生活消费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依法登记注册满两年且无违法记录的,均可申请。
五、申报材料
1.填写《安徽省诚信承诺企业联盟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特许经营许可证等;
3.企业诚信承诺书。
六、服务流程
1.本着自愿申请加入原则,入盟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做到守法诚信经营、遇有消费争议主动和解,让消费者放心消费。
2.县(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入盟企业初审,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审核批准,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备案及对外发布,并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3.“联盟”有效期两年。期满后企业不提出退出的或者未被消保委清退的,自动顺延,无须重新申请加盟。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宿州路317号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办公区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可通过电话、网站等方式咨询。
咨询电话:0551—62315318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13.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
服务指南
一、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 承办机构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 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 服务条件
借助“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时机,围绕中国消费者协会当年公布的消费维权年主题,按照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指导要求,通过开展各类活动营造全社会关注消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五、 服务流程
1.协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起草“3.15”活动方案;
2.按照批准的活动方案开展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纪念活动。
六、 办理时限
每年一次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宿州路317号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办公区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可通过电话、网站等方式咨询。
咨询电话:0551—62315318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14.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2.《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征信机构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二、 承办机构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 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 服务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的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 服务流程
根据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及消费调查等情况,将发现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六、 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情况安排。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宿州路317号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办公区一楼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可通过电话、网站等方式咨询。
咨询电话:0551—62315315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15.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发布服务指南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二、 承办机构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 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 服务条件
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消费领域的投诉热点、难点问题,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针对性地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依据。
五、 服务流程
1. 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收集、统计汇总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本级处理的消费投诉和各县(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处理的消费投诉;
2.在形成投诉统计报表具体数字的基础上,从商品和服务两大类别并结合质量、合同、售后等不同投诉性质的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出当期的投诉热点和解决难点问题,形成投诉分析报告;
3.投诉分析报告在上报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同时通过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网站对外公布。
六、 服务时限
每年1月份发布上年度投诉分析报告,其他期间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发布。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宿州路317号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办公区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可通过电话、网站等方式咨询。
咨询电话:0551—62315315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16.企业注册基本信息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保留合肥市工商信息服务中心的批复》(合编办〔2014〕123号):为社会提供工商企业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工作。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申请需材料
查询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有关公函;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查询人持规定材料提出查询申请。
2.受理:工作人员受理后进行企业基本信息查询。
3.发放:查询到相关信息后,打印并加盖档案查询章。
六、办理时限
现场办结。
七、收费依据
无
八、收费标准
无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查询窗口
办公地址:合肥市沿河路111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0551-62315005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17.企业注册基本信息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办法》第六条: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申请需材料
无特别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查询。
五、服务流程
1、查询人自主借助计算机查询;
2、自动生成查询事项结果;
3、打印并加盖档案查询章。
六、办理时限
现场办结。
七、收费依据
无
八、收费标准
无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查询窗口
办公地址:合肥市沿河路111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0551-62315005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18. 网络商品交易经营主体营业执照
电子链接标识申领、变更、终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2.《安徽省工商局推行网络经营主体亮照亮标工作规则(试行)》(工商市字〔2014〕72号)第八条:办理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的申领、变更、终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进行相关数据库信息修改工作。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登记主体
四、申请条件
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登记主体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注册——申请——受理——初核——核发(全程电子化,无纸质材料提交)
七、办理时限
七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宿州路317号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办公区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0551-62315532
网址::8080/GSweb/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19.12365热线质量申诉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全面推进12365举报处置指挥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国质检执〔2010〕78号)。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12315指挥中心)。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国市监网监〔2019〕46号):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市场监管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便民利企、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客观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推进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市场监管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12315行政执法体系。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企业、消费者关于产品质量、标准、计量、特种设备、认证等方面的业务咨询,消费者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或者质量申诉。
五、申报材料
1.投诉举报需要提供下列材料:(1)被投诉举报人相关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联系电话、具体地址;(2)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具体地址;(3)投诉举报的内容,可提供文字材料、图片、录音带、录像资料等;(4)投诉举报人的请求。
2.消费者质量申诉需要提供下列材料:(1)文字申请:主要说明产品名称、数量、货值、购物时间、地点、产品主要质量问题及要求;(2)申诉人姓名、地址、联系方法以及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3)定货合同(复印件);(4)购物发票(复印件);(5)与销售者或生产者往来函电;(6)保修记录或证明;(7)可以携带的有问题的产品或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六、服务流程
1.拨打热线:企业、消费者通过12315热线,将需要办理的咨询或者投诉举报事项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2.受理:对质监权责范围内的咨询、投诉举报及质量申诉予以受理,经领导批示后转由辖区市场监管局或者本单位业务部门予以调查处置。
3.答复:根据调查处置结果,进行口头或书面答复。
七、办理时限
能现场答复的直接予以回复,不能现场答复的按照规定期限处置答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宿州路317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12315
十、监督投诉渠道
0551-62315006
20、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第一条: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8号)第二十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3.《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科〔2009〕222号):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批准公告中确定的当地质检机构提出申请。第二十条 省级质检机构对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和专用标志使用汇总表分别以书面方式和电子版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核准企业使用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
三、服务对象
合肥市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合作社
四、申请条件
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企业必须是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
五、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产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范围的证明。
3.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六、服务流程
1.组织申请:申请人将规定材料报送至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经县(市)区局初审后,向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办理使用申请。
2.审核推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受理后进行初步核实,修改无误后统一报送至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审核。
3.批准发布: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审核后,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知识产权局)发布核准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获批企业即可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七、办理时间
分批组织申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111号市场监管大楼4楼)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2315030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551-62315006
21、2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申报服务指南
实施主体: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接省局)
一、设立依据:
《安徽省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细则》第九条: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的申请:(二)市质监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申请确认级别与材料的符合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合格的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申报条件:
1.应是具有合法身份的企业;
2.企业重视标准化工作,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一般应具有3名以上经省标准化协会培训合格的能够开展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的内审员;
3.产品具有合法有效的标准;
4.服务企业有服务规范;
5.近三年内无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事故发生,企业产品近两年内无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服务企业无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三、申请材料:
1.安徽省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申报表(必要,原件1份);
2.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及评价文件(必要,原件1份);
3.企业标准体系表及标准体系文件(必要,原件1份)。
四、办理程序:
1.本项目由各单位自愿申报,通过网上提交或现场提交。
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申请确认级别与材料的符合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合格的签署意见并盖章。
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确认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符合要求后组织确认。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及地址:
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合肥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办事大厅
联系电话:0551-63537032
八、网址:安徽政务服务网合肥分厅
九、投诉电话:0551-63538836
22、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报服务指南
实施主体: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接省局)
一、设立依据: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第三条:试点分为国家级试点和省级试点。国家级试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省级试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国家级试点原则上应在省级试点工作成功的基础上建设。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试点申请的受理和推荐,开展服务性组织建立标准体系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与指导,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组织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及相关部门的专家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复查。
二、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诚信守法,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部门的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
3.服务能够体现行业特色,对其他行业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4.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5.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最高管理者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三、申请材料:
1.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请表(必要,原件1份):
2.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任务书(必要,原件1份)
四、办理程序:
1.本项目由各单位自愿申报,通过网上提交或现场提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试点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受理单位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第九条和第十条要求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3.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发展和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并汇总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后下达。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5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及地址:
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合肥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办事大厅
联系电话:0551-63537032
八、网址:安徽政务服务网合肥分厅
九、投诉电话:0551-63538836
23、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服务指南
实施主体: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接省局)
一、设立依据:
1.《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示范区项目审批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综合评审、审批(推荐上报)。
2.初审:国家级、省级示范区由各地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示范区提交的申请和《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二、申报条件:
1.贴近地方政府中心工作,能够引起政府高度重视并着力推动;
2.以一种或一类优势、生态、特色、出口农业为主,具有明显的区域比较优势;
3.有龙头企业或其它经济合作组织带动,且具备对示范区建设的积极性和较好的工作基础,专业技术推广服务的能力较强;
4.产业化程度较高,能够形成较完善的产业链条;
5.应有较好的农业基础设施,良好的环境条件。
三、申请材料:
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必要,原件1份)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示范区建设项目由申报单位自愿向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开展示范区工作的申请,并填写《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或《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通过网上提交或现场提交。
2.初审:国家级、省级示范区由各地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示范区提交的申请和《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推荐上报:国家级、省级示范区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及地址:
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合肥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办事大厅
联系电话:0551-63537032
八、网址:
安徽政务服务网合肥分厅
九、投诉电话:0551-63538836
24、指导企业编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服务指南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5年1月26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8日发布并实施):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三、服务对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四、服务条件
各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五、服务流程
1.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指南的编制和发布。组织专家编写、审定和修订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指南,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发布,供使用单位查询参考。
2.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观摩。每年选定1至2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同类单位观摩交流。
六、服务时限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指南的编制和发布按照规划依次完成;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观摩每年开展1至2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宿州路317号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办公区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2315521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25、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三进”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2.《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江淮行”活动方案的通知》(皖质办函〔2016〕143号):(一)特种设备知识“三进”活动。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进企业宣传活动。进企业活动重在宣传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企业的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有效做法、典型事故案例等;
2.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进校园活动重点介绍特种设备安全常识、使用注意事项、典型事故案例等;
3.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进社区活动重点宣传特种设备使用常识、使用维保责任义务、举报投诉渠道和典型事故案例。主要方式为展板、宣传单页和宣传画册等。
六、服务时间
根据每年宣传活动的统一部署规划。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宿州路317号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办公区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2315521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26、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明确市质监局所属事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批复》(合编办〔2014〕116号)明确合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主要职责:为保证产(商)品质量提供检验技术保障;负责承担政府指令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接受有关部门、行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委托,开展产品质量检验、仲裁检验和新产品质量鉴定检验及科研开发、技术服务工作。
二、承办机构
合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服务对象
生产者、销售者及有意愿的组织或个人
四、申请条件
生产者、销售者及有意愿的组织或个人出相应的检验需求时。
五、申报材料
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书面委托书(必要时)、抽样单等资料(必要时)、受委托的检验样品、与受委托样品相关的资料(如:技术文件、合格证、质保书,等)、委托检验合同/协议(经合同评审后现场填写)。
六、服务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就产品的委托检验需求,向合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业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需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应有书面的委托书。
2.合同评审:合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就申请人提出的产品的检测或验证需求进行合同评审。需要组织抽样的,由合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编制抽样计划,组织专业人员,配合申请人开展抽样工作;不需要抽样的,由申请人直接将检测的产品及相关配套资料送至合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业务服务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3.签订协议:双方在沟通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依据合同评审确定的依据、要求、判定方法等,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
4.服务实施:依据达成的合同或协议完成检验和验证内容。
5.报告发放:检验和验证完成以后,合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通过业务服务窗口向申请人发放检验和验证报告,必要时同时发放至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
七、服务时限
依据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时限进行。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4号)等。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望江西路与浮山路交口,国家家电产品质检中心一楼大厅
服务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咨询方式:咨询电话0551-68125813,0551-68125822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551-68125801
27、检验技术、检测方法及检测设备委托研究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批筹原则与筹建程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科〔2011〕471号)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产业发展和质量安全监管需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服务产业”,着力提升能力水平,充分发挥技术支撑和引领作用,构建集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研发、标准制修订、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公益性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关于明确市质监局所属事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批复》(合编办〔2014〕116号)明确合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主要职责:为保证产(商)品质量提供检验技术保障;负责承担政府指令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接受有关部门、行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委托,开展产品质量检验、仲裁检验和新产品质量鉴定检验及科研开发、技术服务工作。
二、承办机构
合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服务对象
生产者、销售者及有意愿的组织或个人
四、申请条件
生产者、销售者及有意愿的组织或个人出相应的检验需求时。
五、申报材料
受委托的检验样品、与受委托样品相关的资料(如:技术文件、合格证、质保书,等)、委托检验合同/协议(经合同评审后现场填写)。
六、服务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就检验技术、检测方法及检测设备委托研究需求,向合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业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需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应有书面的委托书。
2.合同评审:合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就申请人提出的检验技术、检测方法及检测设备委托研究需求进行合同评审。
3.签订协议:双方在沟通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依据合同评审确定的依据、要求、研究方法等,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
4.服务实施:依据达成的合同或协议完成技术、方法研究或检测设备设计等内容。
5.报告发放:研究或设计完成以后,合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通过业务服务窗口向申请人发放检验技术、方法研究报告或检测设备设计方案。
七、服务时限
依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时限进行。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着成本补偿的原则,按照研究或设计过程中进行的检测、试验项目及数量,参考《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4号)标准进行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望江西路与浮山路交口,国家家电产品质检中心一楼大厅
服务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咨询方式:咨询电话0551-68125813,0551-68125822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551-68125801
28、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号)第十三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三)开展校准工作。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计量测试研究院
三、服务对象
申请计量检定、校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四、服务条件
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相应的服务需求时。
五、申报材料
1.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免费检定申请表
2.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承诺书》(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表》)
六、服务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持《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承诺书》(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表》)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免费检定申请表》至本院就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申请强制检定。(非强检计量器具持《非强制检校业务申请表》申请检校)。
2、受理审查: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审查客户是否已进行强检备案、备案表填写是否规范(如编号、型号是否齐全等),再次确认申请内容是否属于强检范围,并审查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本院职责范围及资质能力范围。根据结果经与申请人协商后确定具体实施方式、实施日期。完成时限另行规定。(实施方式分为由申请人送检和由本院安排现场检校两种方式)。
3、服务实施:根据国家、地方、部门的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进行检定或校准。
4、送达:由客户凭现场检/校计量器具确认单和(或)送检/校计量器具委托单至我院领取证书报告,或提供邮寄地址后由我院邮寄送达。
七、服务时限
依据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文件要求或合同协议约定的时限。
八、收费依据
根据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文件通知,强检计量器具停征检定费;非强检计量器具根据 合肥市物价局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价费〔2014〕61号)等文件或合同约定。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望江西路与浮山路交口合肥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局大厅计量院1号、2号、3号窗口
服务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咨询方式:电话咨询0551-68125869,0551-68125856,0551-68125866。
十、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0551-68125835,0551-68125832
29、计量规程规范标准技术咨询和计量业务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3〕10号):六、保障措施(二十九)加强计量相关学科、专业以及课程建设,完善全过程计量人才培养机制。加强计量技术人员相关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加强计量行政管理人才培养,提升计量队伍的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15号):(二十一)加大优秀计量科技人才引进。支持省属高校计量专业建设,加强计量技术实用人才培训,加大基层计量工作人员在职教育和继续教育培训力度。强化计量技术人员相关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提升计量队伍的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
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5〕39号):三、保障措施(三)加强队伍建设。加大优秀计量科技人才引进力度,考录计量专业技术人才,充实各级计量行政管理机构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强计量培训工作,完善计量检测人员培训工作机制,满足各类机构对计量检测人才的需求。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计量测试研究院
三、服务对象
拟从事计量检定/校准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建立计量标准单位提出相应的服务需求时。
五、申报材料
1、委托协议书;
2、营业执照。
六、服务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就计量规程规范标准宣贯、技术咨询;计量业务培训服务需求,向合肥市计量测试研究院提出申请。
2.合同评审:合肥市计量测试研究院就申请人提出的计量规程规范标准宣贯、技术咨询;计量业务培训服务需求进行合同评审。
3.签订协议:双方在沟通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依据合同评审确定的依据、要求和方法等,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
4.服务实施:依据达成的合同或协议完成培训,经考核合格发培训合格证等服务内容。
七、服务时限
依据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文件要求或合同协议约定的时限。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望江西路与浮山路交口
服务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咨询方式:电话咨询0551-68125839。
十、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0551-68125835
30、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测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服务对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目录》以外的所有特种设备用户及安装地点位于合肥市境内的两工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安装单位
四、申请条件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提出定期报检申请。
五、申报材料
1.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上次定期检验(监督检验)报告。
2.《特种设备目录》以外设备委托检验:上次定期检验(监督检验)报告。
3.建筑起重机械委托检验:
(1)用户报检申请(现场填写);
(2)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安拆使用管理登记材料;
(3)设备注册备案证书(复印件);
(4)安装基础、轨道验收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合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业务服务窗口办理报检申请,填写《特种设备检验申请/受理单》或《委托检验服务协议》。
2、受理:合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业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报检材料无误后,接受受理,交检验业务部门安排检验。
3、发放:通过合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业务服务窗口发放检验报告(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
七、办理时限
电站锅炉,长输管道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其他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5号)等。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与浮山路交口国家家电产品质检中心一楼大厅前台受理窗口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咨询方式:0551-68125883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551-68125888,0551-68125880
3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业人员考试培训辅导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3):第三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第七条作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项目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申报材料
申请人报名参加考试时,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书面申报资料: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2份;
2.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
3.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3张;
4.学历证明复印件2份;
5.健康证明(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由医院出具本年度的体检报告)1份;
6.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证明(符合考核大纲规定的课时,由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1份;
7.实习证明(符合考核大纲要求,与申请项目一致,由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1份。
申请人还需网上报名,登陆合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平台点击考生报名登录,按要求填写并逐一上传申报材料(PDF格式或者JPG格式)。
六、服务流程
报名—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审查—接受报名、录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系统—理论(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法规知识)培训辅导—实际操作培训辅导—实际操作实习。
七、办理时限
按对社会公布的培训计划。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14〕145号)等。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与浮山路交口国家家电产品质检中心12楼合肥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基地
服务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咨询方式:0551-68125883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551-68125888,0551-68125880
32、开展“5˙20”世界计量日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质检法〔2016〕311号):(四)推动普法工作创新。1. 打造质检普法品牌。结合每年“3·15”、质量月、世界计量日、世界认可日、世界标准化日、世界艾滋病日、“12·4”国家宪法日、国家安全教育日以及质检重点法律施行周年纪念日等,创新“法律六进”活动形式,完善工作标准,建立长效机制,打造“质检 大讲堂”“质量万里行”等质检普法品牌,大力宣传质检法律和业务知识。
2、安徽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皖质法〔2016〕42号):(四)推动普法工作创新。1. 打造质检普法品牌。结合每年“3·15”、质量月、世界计量日、“12·4”国家宪法日以及质检重点法律施行周年纪念日等,创新“法律六进”活动形式,完善工作标准,建立长效机制,打造“质检大讲堂”“质量万里行”等质检普法品牌,大力宣传质检法律和业务知识。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市市场监管局主动服务
五、服务流程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门户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质检法律法规。
2、在街头设立宣传台进行宣传,主要方式为宣传咨询、展板、宣传单页和宣传画册等。
六、服务时限
根据每年宣传活动的统一部署规划,一般每年5月20日左右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宿州路317号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办公区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2315436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33、“质量月”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质检法〔2016〕311号):(四)推动普法工作创新。1. 打造质检普法品牌。结合每年“3·15”、质量月、世界计量日、世界认可日、世界标准化日、世界艾滋病日、“12·4”国家宪法日、国家安全教育日以及质检重点法律施行周年纪念日等,创新“法律六进”活动形式,完善工作标准,建立长效机制,打造“质检 大讲堂”“质量万里行”等质检普法品牌,大力宣传质检法律和业务知识。
2、原安徽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皖质法〔2016〕42号):(四)推动普法工作创新。1. 打造质检普法品牌。结合每年“3·15”、质量月、世界计量日、“12·4”国家宪法日以及质检重点法律施行周年纪念日等,创新“法律六进”活动形式,完善工作标准,建立长效机制,打造“质检大讲堂”“质量万里行”等质检普法品牌,大力宣传质检法律和业务知识。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市市场监管局主动服务
五、服务流程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门户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质检法律法规。
2、在街头设立宣传台进行宣传,主要方式为宣传咨询、展板、宣传单页和宣传画册等。
六、服务时限
根据每年宣传活动的统一部署规划。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宿州路317号,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处
服务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2315434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551-62315006
34、开展“10·14”世界标准日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质检法〔2016〕311号):(四)推动普法工作创新。1. 打造质检普法品牌。结合每年“3·15”、质量月、世界计量日、世界认可日、世界标准化日、世界艾滋病日、“12·4”国家宪法日、国家安全教育日以及质检重点法律施行周年纪念日等,创新“法律六进”活动形式,完善工作标准,建立长效机制,打造“质检 大讲堂”“质量万里行”等质检普法品牌,大力宣传质检法律和业务知识。
2、原安徽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皖质法〔2016〕42号):(四)推动普法工作创新。1. 打造质检普法品牌。结合每年“3·15”、质量月、世界计量日、“12·4”国家宪法日以及质检重点法律施行周年纪念日等,创新“法律六进”活动形式,完善工作标准,建立长效机制,打造“质检大讲堂”“质量万里行”等质检普法品牌,大力宣传质检法律和业务知识。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服务
五、服务流程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门户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标准化法律法规。
2、在街头设立宣传台进行宣传,主要方式为宣传咨询、展板、宣传单页和宣传画册等。
六、服务时间
根据年度宣传活动的统一部署,一般每年10月组织。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合肥市宿州路317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2315441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35、世界认可日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质检法〔2016〕311号):(四)推动普法工作创新。1. 打造质检普法品牌。结合每年“3·15”、质量月、世界计量日、世界认可日、世界标准化日、世界艾滋病日、“12·4”国家宪法日、国家安全教育日以及质检重点法律施行周年纪念日等,创新“法律六进”活动形式,完善工作标准,建立长效机制,打造“质检 大讲堂”“质量万里行”等质检普法品牌,大力宣传质检法律和业务知识。
2、安徽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皖质法〔2016〕42号):(四)推动普法工作创新。1. 打造质检普法品牌。结合每年“3·15”、质量月、世界计量日、“12·4”国家宪法日以及质检重点法律施行周年纪念日等,创新“法律六进”活动形式,完善工作标准,建立长效机制,打造“质检大讲堂”“质量万里行”等质检普法品牌,大力宣传质检法律和业务知识。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服务
五、服务流程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门户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质检法律法规。
2、在街头设立宣传台进行宣传,主要方式为宣传咨询、展板、宣传单页和宣传画册等。
六、服务时限
根据每年宣传活动的统一部署规划。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合肥市宿州路317号)
服务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2315524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36、质监收费政策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6号)
2、合肥市物价局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价费〔2014〕61号)等文件。
3.《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4号)。
4.《转发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价费〔2014〕59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发办【2014】30号)
6、《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计量测试研究院、合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合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服务对象
申请计量检定、校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社会公众、生产者、销售者;社会公众、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四、服务条件
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相应的服务需求时。
五、服务流程
充分利用相关网站、大厅自助触摸屏、展板、宣传单页和宣传画册等方式,大力宣传质监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六、服务时限
根据每年宣传活动的统一部署规划。
七、收费依据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望江西路与浮山路交口
服务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咨询方式:
市计量院:咨询电话0551-68125869,0551-68125856
市质检院:咨询电话0551-68125813,0551-68125822
市特检院:咨询电话0551-68125883
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市计量院:0551-68125832
市质检院:0551-68125801
市特检院:0551-68125888,0551-68125880
37、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二、实施主体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三、申报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四、申报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遗失公告原件(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注明企业名称和许可证号);
(3)未遗失、损坏的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
五、办理流程
受理→决定→办结
六、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1-63538835
地 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三区合肥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商事登记区
网 址:
九、监督投诉电话:0551-63538836
38、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7号令)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二、实施主体: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三、申报条件: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
四、申报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书;
(2)刊登的遗失声明。(在媒介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注明单位名称和许可证号。)
(3)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办理流程
受理→决定→办结。
六、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1-63538835
地 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三区合肥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商事登记区
网 址:
九、监督投诉电话:0551-63538836
39、药品零售(含连锁门店)经营许可证补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第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二、实施主体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三、申报条件
药品零售(含连锁门店)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
四、申报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2)刊登遗失声明(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注明企业名称和许可证号,自刊登遗失声明之日起一个月后办理补证手续);
(3)经办人授权证明。
注: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五、办理流程
六、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1-63538835
地 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三区合肥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商事登记区
网 址:
九、监督投诉电话:0551-63538836
40、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办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四、办理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五、申报条件
1.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2.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2.1从事体外诊断试剂批发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2.1.1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库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冷库容积不得少于20立方米。2.1.2冷库应当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和自动报警的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2.1.3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储存温度等特性要求的冷藏车或者可自动显示温度的冷藏箱。2.2从事其他类别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经营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并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库房面积:2.2.1经营类代号为6815注射穿刺器械、6845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6863口腔科材料、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6865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的,库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2.2.2经营类代号为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6846植入材料人工器官、6877介入器材产品的,库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2.2.3经营除上述类代号以外的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库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2.3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和库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2.3.1专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零售企业,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库房按需设置。 2.3.2兼营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的零售企业,应设有独立的柜台;其中提供验配服务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应当配备电脑验光仪、裂隙灯等验配所需的设施设备;验光室(区)应当具备暗室条件或满足无直射照明的条件。2.3.3兼营其他类别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零售企业,经营场所应设立专区(柜),专区(柜)的条件应当符合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贮存特性要求。2.4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库房设置地点应兼顾方便管理与就近经营场所原则。2.5单一门店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陈列条件能符合其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性能要求、经营场所能满足其经营规模及品种陈列需要的;连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的;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专营医疗器械软件或者医用磁共振、医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的,可以不设立库房。3.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4.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5.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6.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
六、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核发
1.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
(2)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3)经办人授权证明。
2.办理流程
请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填报
:49980/sign_in(一个账号对应唯一一个社会信用代码),图片均用PDF格式上传,提交成功后,打印标注有“申请编号”的备案申请表,并提交纸质材料。
3.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
1.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
(2)经办人授权证明。
2.办理流程与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开办流程相同。
3.承诺时限
不需查看现场的,1个工作日办结,需查看现场的,10个工作日办结。
(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延续
1.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延续申请表》;
(2)经办人授权证明。
2.办理流程与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开办流程相同。
3.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四)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办
1.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原件。(在媒介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注明企业名称和许可证号,自刊登遗失声明之日起一个月后办理补发手续。);
(3)经办人授权证明。
2.办理流程与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开办流程相同。
3.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五)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注销
1.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注销申请表》;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原件;
(3)经办人授权证明。
2.办理流程与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开办流程相同(法定代表人应确认)
注:以上申报企业提交的所有材料使用A4纸张打印,每份单项材料应由法定代表人确认、签名或加盖企业印章。
3.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1-63538835
地 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三区合肥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商事登记区
网 址:
九、监督投诉电话:0551-63538836
41、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遗失补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号)
3.《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皖食药监械〔2016〕44号)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持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主体
四、申请条件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遗失或损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补证事务的经办人应受申请人委托,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所办理事项的要求。
五、申报材料
1.《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补发表》及电子表格1份;
2.市级以上的报刊登载的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注明企业名称、备案凭证号、发证日期)原件及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3.经营场所、仓库地址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按《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皖食药监械〔2016〕44号)具体标准执行。
六、服务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7:00
网址:
咨询方式:0551—63538835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538836
42、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补办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二、实施主体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办理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4年第25号)。
四、申报条件
符合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五、申报材料
(一)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1)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
(2)产品安全风险分析报告;
(3)产品技术要求;
(4)产品检验报告(如果是委托检验应提供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临床评价资料;
(6)生产制造信息;
(7)产品说明书及最小销售单元标签设计样稿;
(8)证明性文件
(9)符合性声明。
(二)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变更
(1)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变更申请;(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变化的,应提供产品技术要求变化内容比对表)。
(2)证明性文件(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证明性文件和备案资料;
(4)符合性声明;
(5)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六、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备案)
七、承诺时限
即办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1-63538835
地 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三区合肥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食品药品)
网 址:
十一、监督投诉电话:
0551-63538836
43、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补办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二、实施主体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办理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4年第25号)。
四、申报条件
符合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五、申报材料
(一)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表;
(2)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6)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
(7)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房产证明材料、租赁协议、厂房布局图、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提交设施、环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8)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
(9)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10)工艺流程图;
(11)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12)其他证明材料。
(二)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
(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表;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与变更内容相关证明性文件和备案资料;
(4)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5)其他证明材料。
(三)委托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
(2)委托方和受托方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受托方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凭证中的受托生产产品应当注明"受托生产"字样和受托生产期限。
(4)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
(5)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6)其他证明材料。
委托生产不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方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应当提交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证明资料。
(四)受托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以下资料:(受托生产按生产备案变更办理)
(1)委托方和受托方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受托方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
(3)委托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
(4)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
(5)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拟采用的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6)委托方对受托方质量管理体系的认可声明;
(7)委托方关于委托生产医疗器械质量、销售及售后服务责任的自我保证声明。
六、办理流程请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信息系统填报
(一个账号对应唯一一个社会信用代码),图片均用PDF格式上传,提交成功后,打印标注有“申请编号”的备案申请表,并提交纸质材料(系统问题请咨询cfda_qa@163.com):
七、承诺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1-63538835
地 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三区合肥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食品药品)
网 址: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51-63538836
44、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验收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第十三条:使用单位贮存药品、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条件,应当符合药品、医疗器械包装标示的贮存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单位的药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药房管理规范。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验收标准》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17号)第一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和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药房(库)”创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进一步落实卫生和计生部门的主管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医疗机构创建“规范药房(库)”的主体责任。
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创建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6〕312号):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验收标准》,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的创建验收工作。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医疗机构
四、申请条件
持有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单位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3份
3、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工作自查报告3份
4、药学相关技术人员身份证、学历、职称证明或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
5、药房(库)设施设备情况表3份
6、医疗机构药事质量管理制度目录3份
7、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的自我保证声明3份
六、服务流程
1、拟办企业申办人提出申请。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处对照创建标准进行检查评分,并出具是否达标意见。
七、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宿州路317号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办公区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2315417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45、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自2012年起,将每年的6月定为“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周。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综合协调处
三、服务对象
群众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详见《合肥市2016年食品安全宣传周重点活动及分工方案》
六、服务时限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宿州路317号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办公区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2315462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46、开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日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的常态化宣传教育活动
二、承办机构
根据2019年2月25日印发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国市监网监〔2019〕46号)要求,将原工商12315、质检12365、食品药品12331、物价12358、知识产权12330热线号码统一整合为12315。
47、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及咨询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12315指挥中心)。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国市监网监〔2019〕46号):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市场监管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便民利企、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客观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推进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市场监管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12315行政执法体系。
三、服务对象
法人及个人
四、申请条件
有明确的食品药品的投诉对象及其涉嫌违法行为的投诉
五、申报材料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1份,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六、服务流程
1、法人及个人提出投诉
2、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初审;
3、转相关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办部门进行办理;
4、相关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复法人、个人及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受理后于60工作日内给予回复,情况复杂的可以延期30个工作日给予回复;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法人和个人)。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宿州路317号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办公区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可通过来人来访、电话等方式咨询
咨询电话:0551-12315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48、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数据反馈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械监〔2013〕205号):省(区、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组织开展严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宣传和培训。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三、服务对象
全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四、服务条件
全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注册用户。
五、服务流程
1.下载与统计: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下载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品种发生不良事件报告并统计分析。
2.通知:通过下发文件等形式将数据反馈至各县(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转发至辖区内的生产企业。
六、服务时间
每年定期反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合肥市宿州路317号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办公区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网址:
咨询方式:0551—62315423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49、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据反馈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81号)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2.第五十一条: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二、承办机构
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全市药品生产企业
四、服务条件
全市药品生产企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注册用户。
五、服务流程
1.匹配企业:市中心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将企业注册信息与报告涉及的企业信息相匹配。
2.共享数据:市中心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将数据反馈给本市药品生产企业。
3.下载数据:药品生产企业登陆国家药品不良监测系统,通过数据共享平台下载涉及本企业品种的数据。
六、服务时间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反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曲路与华佗巷交口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2809211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50、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检索报告反馈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械监〔2013〕205号)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技术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调查、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宣传等工作。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三、服务对象
全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市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检索的其他情况
四、服务条件
1.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符合以下情况:已经设立企业MDAE部门并确定专门人员,有相应制度并开展MDAE监测工作,在申请本企业产品再注册、实施上市后再评价等其他事项时,可以向市中心提出检索申请。
2.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因行政监管工作需要了解的不良事件情况。
3.市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检索的其他情况。
五、服务流程
(一)接受申请
受理人员收到生产企业提交的检索申请后查看:
1.《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检索申请表》是否填写完整;
2.资料是否齐全(如单位介绍信、使用说明书、质量标准);
3.申请单位的公章是否加盖;
4.检索目的是否符合“第三条”规定。
符合以上要求的,接收申请并通知信息检索人员,不符合的1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收到行政管理机关检索要求后,提交市中心领导确认后通知信息检索人员。
(二)检索
信息检索人员:
1.检索范围:
合肥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数据库。
2.检索内容:
检索该品种有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
3.检索方法:
合肥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数据库:以医疗器械名称进行检索。
(三)审批与出具检索报告
信息检索人员:
1.撰写检索报告: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汇总,填写《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检索记录》,由部门负责人复核后,再由分管领导审核。
2.审批检索报告:填写《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检索报告书》,市中心领导审批后,在检索报告书上加盖合肥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公章。一份由部门留存,另一份交受理人员,受理人员负责将检索报告寄送至申请单位。
六、服务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出具报告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合肥市宿州路317号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办公区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网址:
咨询方式:0551—62315423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51、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的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械监〔2013〕205号):省(区、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组织开展严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宣传和培训。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三、服务对象
全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等监测单位
四、服务条件
全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等监测单位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需要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收集上报器械不良事件病例报告的情况。
五、服务流程
1.通知:通过文件等形式通知到县(市)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各监测单位,告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参训人员等信息。
2.组织:市中心对培训进行前期的各项准备,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教师,培训场所的联系和确定。
3.实施培训:按照既定的计划,对服务对象进行系统培训,并对服务对象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答。
六、服务时限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合肥市宿州路317号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办公区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网址:
咨询方式:0551—62315423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52、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81号)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全市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等监测单位
四、服务条件
全市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等监测单位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需要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收集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情况。
五、服务流程
1.通知:通过文件等形式通知到各县(市)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各监测单位,告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参训人员等信息。
2.组织:市中心对培训进行前期的各项准备,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教师,培训场所的联系和确定。
3.实施培训:按照既定的计划,对服务对象进行系统培训,并对服务对象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答。
六、服务时间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曲路与华佗巷交口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2809211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53、.药品不良反应检索报告反馈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81号)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二、承办机构
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全市药品生产企业
四、申请条件
全市药品生产企业在进行药品相关申报工作中需合肥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供相关的药品不良反应文献报道资料的情况。
备注: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提供检索服务:
1.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
2.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
3.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4.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
5.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
6.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7.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中心相关规定的。
五、申报材料
《合肥市药品不良反应检索申请表》2份(附药品说明书、质量标准、国内外ADR情况、中药材地方标准),每份申请表填写一个品种的一种剂型(可以有多种规格)。
六、服务流程
1.递交材料:申请表(附药品说明书、质量标准、国内外ADR情况、中药材地方标准)经申请单位所在地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审核,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风险应急管理处签署意见后,递交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2.完成检索: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收到检索申请(全部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安排检索,检索工作完成出具《药品不良反应检索报告表》。
七、办理时限
申请单位经办人在市中心接收检索申请(全部材料)15个工作日后,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到市中心领取检索报告表。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曲路与华佗巷交口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2809211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54、食品委托检验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八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三、服务对象
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及食品消费者等。
四、服务条件
样品要求:
①按检验项目检验,三倍检验用量的样品;
②检品应包装完整,有正规标签,原料等无标签的样品需贴有临时标签,标签内容至少包括:检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单位、效期、特殊储存条件等。
③检验所需的标准品、对照品等。
五、服务流程
1.申请:服务对象携带样品和规定资料在合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业务室办理送检申请,正确填写《检验委托书》(一式三份)。
2.受理:受理人员根据不同检验目的和检验类型,对样品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检验周期和检验费用,并由服务对象确认。
3.缴费:申请人持签订的《检验委托书》,在财务室缴纳检验费用,凭缴款凭证正式受理。
4.检验:受理人员将样品连同资料送检验科室,检验人员完成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
5. 发放:在规定期限内,到业务室领取报告。特殊情况由本中心业务室按约定的方式通知送检单位。
六、服务时限
食品委托检验一般为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4号“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13号“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按检验项目累计收取。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曲路与华佗巷交口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2809211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55、药品委托检验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的委托需求。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三、服务对象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
四、服务条件
1.药品送检资料包括:
①单位介绍信或委托证明(法人委托书)
②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的质量标准(销售、招标时应为国家标准)或相关技术资料
③检验目的为销售、招标时,委托单位是生产企业的需提供送检药品的生产批件;委托单位是经营单位的需提供药品经营资质证明。
2.样品要求:
①按检验项目检验,三倍检验用量的样品;
②检品应包装完整,有正规标签,原辅料等无标签的样品需贴有临时标签,标签内容至少包括:检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单位、效期、特殊储存条件等。
③检验所需的标准品、对照品和对照药材等。
五、服务流程
1.申请:服务对象携带样品和规定资料在合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业务室办理送检申请,正确填写《检验委托书》(一式三份)。
2.受理:受理人员根据不同检验目的和检验类型,对样品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检验周期,并由服务对象确认。
3.检验:受理人员将样品连同资料送检验科室,检验人员完成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
4.发放:在规定期限内,到业务室领取报告。特殊情况由本中心业务室按约定的方式通知送检单位。
六、服务时限
药品委托检验一般为2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曲路与华佗巷交口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2809211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56、洁净度委托测试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的委托需求或工作需求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三、服务对象
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品包装材料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等。
四、服务条件
送检资料:单位介绍信或委托证明(法人委托书)
五、服务流程
1.申请:服务对象携带样品和规定资料在合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业务室办理送检申请,正确填写《检验委托书》(一式三份)。
2.受理:受理人员确定检验周期和检验费用,并由服务对象确认。
3.缴费:申请人持签订的《检验委托书》,在财务室缴纳检验费用,凭缴款凭证正式受理。
4.检验:受理人员将资料送检验科室,检验人员完成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
5. 发放:在规定期限内,到业务室领取报告。特殊情况由本中心业务室按约定的方式通知送检单位。
六、办理时限
洁净度测试一般为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4号“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13号“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按检验项目累计收取。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曲路与华佗巷交口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2809211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57、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省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20号)文件要求,,开展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工作。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通过 GSP 认证的合法企业;
2.经营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等不良记录;
3.热心公益事业,能够做到给予送交过期失效药品的个人一定奖励。
五、申报材料
申报定点回收药店应填写《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药店申请审核表》3份,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便民服务”的原则,采取公开、择优的方法确定。
六、服务流程
企业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定,网上公示,向社会公布,制作标牌和回收箱,回收药品,定期统一销毁 。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宿州路317号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办公区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2315417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58、开展安全用药月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国发〔2017〕12号),确定每年的10月为“全国安全用药月”。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综合协调处
三、服务对象
群众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由省、市局主办安徽省暨合肥市安全用药月活动启动仪式,在活动现场开展宣传、咨询活动,并邀请当地媒体进行报道。
2、广泛发动当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利用其门店上方的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安全用药月科普宣传用语、安全用药科学知识,开展免费提供用药咨询服务。
3、安全用药月活动期间,各单位至少组织2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大讲堂”。加大科普宣传示范站建设力度;投放食品药品科普公益广告;在当地电视台播放电视公益广告片等。
4、开展“安全用药进社区”活动。走进社区等公众场所,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站的作用,通过播放公益宣传片、科普知识讲座等形式开展安全服用药品注意事项等药品安全常识,进一步增强公众用药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知识竞赛活动”。此次竞赛活动由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省药学会药械安全性监测与评价专业委员会具体承办,市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组织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监测人员开展培训、遴选活动,选拔组成参赛代表队。通过竞赛活动,进一步宣传普及药品不良反应知识,提高公众安全用药意识,扩大监测工作影响力,提升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市县级监测中心监测人员的业务能力。
6、开展“执业药师为您服务”网上答题活动。各地积极宣传,组织公众参与由省职业药师协会承办,通过关注“安徽食品药品监管”微信公众号进行有奖答题活动,为公众提供有针对性的用药服务指南,解决用药困惑,传播安全用药知识。
7、邀请当地媒体开展社会调查,随机采访,有针对性地报道“双创”活动情况等;动员社会各个单位,资源参与食品药品科普宣传,营造食品药品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六、服务时限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宿州路317号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办公区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2315462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59、专利申请量、授权量数据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国发〔2015〕71号):四、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十九)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推进专利数据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大数据运用能力。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应用服务处。
三、服务对象
面向全体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 省知识产权局反馈专利申请量、授权量数据。
2. 合肥市知识产权局核实申请量、授权量数据,进行发布。
3.访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点击“信息统计”,进入即可查询。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沿河路111号市场监督管理局409室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2315167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60、合肥地区专利代理机构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省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清单》中“安徽地区代理机构查询”事项办理依据:引导创新主体通过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从源头上提高专利申请质量;通过对专利代理机构名单公布,进一步规范、净化专利代理市场环境。
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4〕38号):全面提高知识产权社会化服务水平。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业,加快引进培育知识产权代理、评估、鉴定、转让信息服务等各类骨干中介机构。引导创新主体通过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从源头上提高专利申请质量;通过对专利代理机构名单公布,进一步规范、净化专利代理市场环境。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应用服务处。
三、服务对象
面向全体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访问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点击“合肥知识产权”图标,进入即可查询。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沿河路111号市场监督管理局409室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2315167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61、企业贯标辅导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 年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计划的通知》(国知办函管字〔2016〕179 号):三、具体任务(三)扎实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 。1. 工作目标。全面推动企业贯标工作。2.工作措施。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15〕44 号)与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出台促进企业贯标工作的引导政策, 推动成立至少 1 家贯标辅导服务机构,培养贯标辅导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引导支持 5-10 家企业完成达标工作。(每年均下发通知)
2.《合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推行工作的通知》(合知〔2016〕8号):根据2016年国家示范城市工作计划任务要求。(每年均下发通知)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应用服务处
三、服务对象
具备申报贯标试点资格条件的企业。
四、申请条件
通过县(市)区、开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初审。
五、申报材料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申报表》复印件一式3份。
(申报材料以当年指南要求为准)
六、服务流程
1. 市局下发贯标推行工作的通知;
2. 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表;
3. 县(市)区、开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择优、统一向市知识产权局推荐;
4. 市局确定贯标试点企业名单;
5. 由已经市局备案的贯标辅导机构依据全市贯标工作总体进度落实贯标各项工作。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沿河路111号市场监督管理局409室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2315167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62、专利政策咨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2017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2017年合肥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2017年合肥市促进农业发展政策》《2017年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2017年合肥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即1个规定、3个管理办法和5项具体政策,简称“1+3+5”政策体系)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应用服务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政策咨询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政策咨询(电话等形式)
2.受理:属于我单位政策咨询范围的申请,将咨询交相关业务处室进行答复;不属于我单位政策咨询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沿河路111号市场监督管理局409室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2315167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63、专利维权资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5〕61号):统筹科技资金,对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省、市或县(市、区)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资助额度国内维权分别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分别不超过10万元。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64号):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统筹科技资金,对专利权人维权费用分级、按比例给予资助。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处
三、服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四、申请条件
2019年度受理,行政处理程序或专利无效程序已终结的案件,且获得胜诉的企业。
五、申报材料
1、合肥市专利维权费用资助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聘请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事务所或其他民事代理合同复印件等;
4、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5、企业专利维权的合理费用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两份。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报单位凭据专利维权资助项目申报材料,向市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注册提出申请,并提交纸质材料2份;
2、受理:接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完整性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3、审核:审核符合要求后汇总上报;
4、公示:对拟专利维权资助项目申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七、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沿河路111号市场监督管理局407室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2315030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64、组织申报国家专利奖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第六条:一、中国专利奖参评项目采用推荐方式,由各地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等根据当年评选通知要求择优推荐。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应用服务处
三、服务对象
专利权人
四、申请条件
凡是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中国专利奖评选:
1.在当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2.专利权有效,无权属纠纷;
3.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
4.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
5.一项专利作为一个项目参评;
6.相同专利权人参评项目不超过2项。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规定为准)
五、申报材料
1.推荐函1份,应包含排序的推荐项目清单、各项目的推荐理由、材料确认表。
2.项目资料(纸质1份,光盘/U盘存储电子版1份,光盘/U盘上用标签标注“中国专利奖”及推荐单位名称),每个推荐项目包含:①中国专利奖申报书,②附件-如图片、照片、获奖证书、项目应用证明等材料扫描件,所有附件应嵌入一个word文档报送,大小不超过50M。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规定为准)
六、服务流程
1.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专利奖的通知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站上发布相关通知,组织申报工作。
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
3.评审结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示。
4.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七、办理时限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规定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沿河路111号市场监督管理局409室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2315167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65、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各地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开展好相关宣传活动。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应用服务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组委会下发活动通知;
2. 省知识产权局下发活动通知;
4. 市知识产权局下发活动通知,制定活动方案,在市局网站开设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专栏;
3. 各地制定宣传周活动方案,围绕主题,聚焦产业,服务企业,积极开展宣传周各项活动。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沿河路111号市场监督管理局409室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2315167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66、组织申报省级发明专利资助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年度省级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的通知》: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资助材料的受理、审核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应用服务处
三、服务对象
当年获得授权的我市发明专利专利权人。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发明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和审定授权说明书扉页复印件(证书原件备查);申请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的提交国外专利部门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证书原件备查);
3.单位申请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4.共有专利权的,应有全部共有人的声明和签章。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递交受理单位。
(以省知识产权局文件规定为准)
六、服务流程
1.收到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申报年度省级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的通知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站上发布相关通知,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单位组织专利权人申报。
2. 县(市)区、开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申报材料整理、初审后报市知识产权局。
3.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复审,将复审结果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核。
4. 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并下文公布审核结果。
5. 省级发明专利资助资金到账后,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省局文件明细将政策资金拨付至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由其拨付相关专利权人。
七、办理时限
根据省知识产权局文件规定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沿河路111号市场监督管理局409室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2315167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67、组织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7〕62号)。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应用服务处。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申请条件
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专利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专利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内专利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无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质押的专利评估值不低于1000万元),且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期限为不超过一年),企业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市知识产权局在网站上发布自主创新政策兑现通知,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单位组织企业申报。
2.县(市)区、开发区将申报材料报市知识产权局。
3.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由联合审核小组,进行联合审核。
4.联合审核结果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合肥日报》或《合肥晚报》上公示。
5.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知识产权局上报市政府审批。
6.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政策资金指标下达市知识产权局或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由其拨付相关项目单位。
七、办理时限
按照市知识产权局统一部署,每年7月、9月、11月组织自主创新政策集中兑现。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沿河路111号市场监督管理局409室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2315167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68、组织申报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的通知》(皖知规〔2017〕8号)。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应用服务处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申请条件
以当年省局文件规定为准。
五、申报材料
以当年省局文件规定为准。
六、服务流程
分为三个阶段:受理、形式审查、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1.受理
企业按照省局文件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市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确认和形式审查。
2.汇总
市局对受理的材料进行汇总。
3.上报
市局将申报的项目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七、办理时限
按照省知识产权局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沿河路111号市场监督管理局409室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2315167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69、组织申报贯标(试点)企业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工作的通知》(皖知协〔2015〕15号):各市知识产权局,按照2015年全省知识产权重点工作任务安排,我局决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推行工作(以下简称“贯标”)。(每年均下发通知)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应用服务处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工作的通知》(每年均下发通知)
五、申报材料
以当年通知要求为准。
六、服务流程
1.省局发布开展省级贯标(试点)企业工作的通知。
2.申报人按通知要求备齐相关材料。
3.申报人直接到市局知识产权应用服务处报送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材料。
4.市局在承诺办结时间内进行汇总,上报省局。
七、办理时限
按照省知识产权局通知要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沿河路111号市场监督管理局409室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2315167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机关党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70、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2.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计价检〔2002〕2844号)第四条:要通过组织物价员培训,使其熟悉价格管理的政策法规,掌握与价格管理有关的成本核算、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物价员自身素质。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2832号)第二条:继续完善和推进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制度,不断探索和改进物价员开展工作的方式,强化经营者内部价格监督,增强经营者价格诚信自觉性。
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13年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皖价检〔2013〕36号):完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制度,建立企事业单位物价员档案,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企事业单位物价员队伍素质。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局
三、服务对象
经营性企业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经营性企业及其他组织、行业协会有价格服务需求,并向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提出培训书面申请。
五、服务流程
1.培训宣传:派出工作人员赴服务对象经营场所或召集服务对象的物价员,开展业务培训,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政策。
2.合规审查:依据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对服务对象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和外部价格行为制度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六、办理时限
以具体的服务效果判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宿州路317号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办公区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2315656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71、价格领域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一、办理依据
1.《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第三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司法信息、企业信息和其他社会管理信息。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综合归集作用,整合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依法了解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2.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皖价检〔2012〕76号):定期、不定期对明码实价示范店(街)明码实价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建立价格诚信档案,定期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组织开展旅游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皖价电〔2016〕5号):要创新旅游行业价格诚信建设的方式方法,逐步建立旅游行业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价格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非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依申请”公开规定条件)
五、服务流程
1.信息采集:广泛搜集各类市场主体的价格诚信信息和价格失信信息。其中价格诚信信息主要来源于明码实价店(街)创建活动以及其他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价格失信信息主要来源于价格行政处罚结果。
2.信息归集:根据相关规定,定期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归集。
3.信息查询: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相关经营者的价格信用信息。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宿州路317号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办公区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方式:0551-62315656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51-623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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