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珑创富储蓄保险计划(中介专属产品)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4-22 01:28

投保年龄   15天至 80 岁  
保障年期   终身  
保费供款年期   2年  
保费缴付模式10   年缴/按年缴交及保费预缴11  
保单货币   港元/美元  
    投保年龄  
15天至60岁   61岁至75岁   76岁至80岁  
最低基本金额8   64,000港元/8,000美元  
最高基本金额8   80,000,000港元/
10,000,000美元
  40,000,000港元/
5,000,000美元
  3,000,000港元/
375,000美元
 

备注:

红利(如有)会在保单有效期内及受保人仍健在的情况下派发。红利及利息并非保证不变,实际收益及/或回报可能低于或高于预期价值。中国人寿(海外)保留随时调整之权利。红利实际派发金额取决于中国人寿(海外)分红业务的整体表现,包括投资回报及理赔等因素。

您可随时提取红利而不会被收取任何费用,然而提取红利将会影响保单价值及身故赔偿。

终期红利为一次性红利,而且为非保证。于保险建议书展示的终期红利只作参考。已公布的终期红利并非永久构成保单的一部分,其金额可于其后公布时减少或增加。终期红利的实际金额仅于其应予支付时方会厘定。实际金额可能低于或高于预期价值。在某些情况下,终期红利的实际金额可能为零。终期红利金额受不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投资的表现影响,因此该金额相对较为波动且不时上升下跌。中国人寿(海外)保留随时调整终期红利之权利,过往纪录并非未来表现的必然指标。有关详情请参阅本计划的产品小册子之“重要资料”第5及6项,以及“非保证利益”风险。
终期红利将于第6个保单周年日起的下列最早发生的情况下支付:
(i) 本公司赔付身故赔偿时(只适用于当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寿险之保证现金价值及终期红利(如有)之总和高于基本寿险之累积到期已缴保费的101%)﹔或
(ii) 保单被保单持有人退保。

行使“保单分拆权益”,不限分拆保单的数目。于保单已行使保单分拆权益的保单年度,保单持有人不可在同一个保单年度于分拆保单申请行使保单分拆权益。申请行使保单分拆权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i) 每份分拆保单的基本金额不可少于本公司在当时厘订的基本寿险的最低基本金额;
(ii) 所有分拆保单的分拆百分比总和为100%;
(iii) 保单内并没有未缴到期保费或保单负债(如适用);
(iv) 保单并无任何待批核的索偿;及
(v) 保单持有人一旦递交行使保单分拆权益之申请至本公司后,保单持有人不可对该申请作出任何变更、取消、撤回或终止。
行使保单分拆权益之申请获本公司批核后,以下所列将适用:
(i) 保单分拆权益的申请必须经本公司批核及本公司的获授权代表在保单批注栏正式签署批注或签发批单方可生效。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将是本公司批核该申请当日(以本公司记录为准);
(ii) 保单分拆权益生效后,保单将随即终止及分拆保单随即生效;
(iii) 每份分拆保单的保单年度、保单日期、保单生效日及最后恢复效力当日(如有)将与于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之保单的保单年度、保单日期、保单生效日及最后恢复效力当日(如有)相同;
(iv) 分拆保单的保单持有人、受保人及受益人(及其分配比例)将与于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之保单的保单持有人、受保人及受益人(及其分配比例)相同;
(v) 分拆保单的身故赔偿之赔付方式、后补受保人及后补受保人的次序将与于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之保单的身故赔偿之赔付方式、后补受保人及后补受保人的次序相同;
(vi) 分拆保单不设冷静期;
(vii) 保单的所有附加保障(如有)将于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随即被终止;
(viii) 于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基本寿险之基本金额、保证现金价值、累积红利(如有)及利息(如有)及终期红利(如有)将根据相应的分拆百分比分配至每份分拆保单;
(ix) 于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后,每份分拆保单之红利(如有),将按每份分拆保单之基本金额计算;
(x) 于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保单的累积到期已缴保费将根据相应的分拆百分比分配至每份分拆保单;
(xi) 自保单分拆权益生效的保单年度后紧接之保单年度开始,相似之保单分拆权益将同样适用于每份分拆保单;及
(xii) 除非另有说明,每份分拆保单的保障、条款及条件将与保单相同。

本公司收到“转换受保人”之书面申请时,新受保人之年龄需满足以下要求:
(a) 如果新受保人的已届年龄超过保单的首名受保人之已届年龄,新受保人之已届年龄不可超过:(i) 65岁;或 (ii) 保单的首名受保人之已届年龄加10年(以较低者为准);
(b) 如果新受保人的已届年龄低于或等于保单的首名受保人的已届年龄,新受保人之已届年龄不可超过80岁。
本公司须对新受保人与保单持有人之间存在之可保权益满意。申请转换受保人时,现时受保人及新受保人须仍然在世,及须符合本公司的相关行政程序。保单的基本金额、保证现金价值、保单日期、保单年度、缴费满期日、保单最后恢复效力的日期(如有)、累积到期已缴保费、身故赔偿、身故赔偿之赔付方式、红利(如有)、累积红利(如有)及利息(如有)、终期红利(如有)、保单分拆权益(如有)及保单负债(如有)不会因转换受保人而改变。

本公司收到“指定后补受保人”之书面申请时,后补受保人之年龄需满足以下要求:
(a) 如果后补受保人(如果超过一名后补受保人,则以个人为基础)的已届年龄超过保单的首名受保人之已届年龄,后补受保人之已届年龄不可超过:(i) 65岁;或 (ii) 保单的首名受保人之已届年龄加10年(以较低者为准);
(b) 如果后补受保人(如果超过一名后补受保人,则以个人为基础)的已届年龄低于或等于保单的首名受保人的已届年龄,后补受保人之已届年龄不可超过80岁。
后补受保人须与保单持有人存在本公司满意之可保权益。有关申请须符合本公司的相关行政程序。保单的基本金额、保证现金价值、保单日期、保单年度、缴费满期日、保单最后恢复效力的日期(如有)、累积到期已缴保费、身故赔偿、身故赔偿之赔付方式、红利(如有)、累积红利(如有)及利息(如有)、终期红利(如有)、保单分拆权益(如有)及保单负债(如有)不会因后补受保人成为受保人而改变。

若选择分期赔付方式(即方式2至5),自首期款项付款日起直至身故赔偿已全数赔付,身故赔偿开始分期赔付后的余额将按照由本公司不时自行酌情厘定的利率按月衍生利息(如有)。累计利息(如有)将会于赔付最后一期身故赔偿时一同赔付。假如受益人于本公司全数赔付身故赔偿前的任何时间内身故,本公司将一笔过支付身故赔偿的余额及累计利息(如有)予各已故受益人的遗产代理人(根据其应得的权益,如适用)。当身故赔偿已全数赔付,保单即告终止。 (i) 如果受保人身故日的身故赔偿总金额少于400,000港元/50,000美元;或 (ii) 身故赔偿的分期赔付的年度化金额少于20,000港元/2,500美元(适用于方式2至5);或 (iii) 保单持有人没有明确订立领取安排;或 (iv) 保单内的任何一位受益人为非自然人,我们将采用方式1以一笔过方式支付相关赔偿予受益人。

“基本金额”指承保表或批注上列明为“基本金额”的金额,只用作计算保费及保单内的相关价值,并不适用于计算身故赔偿。若基本金额于保单有效期内被更改,以上保费及保单内的相关价值亦将作相应调整。

24小时全球紧急支援服务由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提供,并不属于保单的一部份。本公司不会对其服务素质作保证,亦不会就有关服务负任何责任。中国人寿(海外)保留随时修订有关条款及细则和终止服务之权利,而不需另行通知。

您应在缴费宽限期内缴交所须缴付的续期保费,使保单维持有效。有关详情请参阅中国人寿(海外)缮发的保单条款。如保单失效或提早退保,您可领取之保单现金价值可能会低于已缴付之总保费。

如您选择以按年缴交及保费预缴的方式支付保费,您可一笔过全数提取尚未使用的预缴保费(包括利息,如有),惟中国人寿(海外)将收取相当于提取款项的3%,最低收费为200港元/25美元。您只可提取尚未使用的预缴保费一次。预缴保费之利率为年息5%,而有关利率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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