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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政策法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行动

时间:2025-05-10 04:31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0 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

索 引 号:  
发布机构: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日期:2016-09-30 00:00:00  
文  号: 苏人社发〔2016〕283号  
 
主 题 词: 关键字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省各有关单位、行业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职业资格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力度,决定在全省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国发〔2015〕41号、国发〔2016〕5号、国发〔2016〕35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清理各类行业准入证、上岗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206号)

  (五)《省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政发〔2016〕118号)

  (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自行设置职业资格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344号)

  二、清理整顿内容

  (一)全面清理国家和我省公布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落实情况,坚决杜绝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后变相恢复审批、明放暗不放等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二)全面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设置实施的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证、上岗证、资质证等各类证件,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证、上岗证、资质证等一律取消。

  (三)全面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涉企违规培训及收费等情况。

  (四)全面清理各行业领域资质资格证书“挂靠”情况。

  (五)全面清理社会培训机构假借行政机关名义乱培训、乱发证、乱收费等情况。

  三、严格落实部门职责

  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在省职业资格改革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采取联合相关部门合力推进的方式,建立健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任务落实。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牵头负责职业资格清理专项督查工作,牵头清理各地各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设置实施的准入证、上岗证、资质证等,会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发改、财政和物价等部门负责对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三)工商部门负责查处与职业资格相关的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等行为。

  (四)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伪造、变造职业资格证书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诈骗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五)民政部门和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社会团体开展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住建、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行业内“挂证”集中整治。

  四、时间安排

  2016年9月底至11月30日。

  五、组织方式

  (一)单位自查

  各地各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认真梳理排查国家和我省公布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落实情况,梳理排查尚在组织实施的各类准入证、上岗证、资质证等,梳理排查涉企培训及收费事项,梳理排查各行业领域资质资格证书“挂靠”等情况。

  (二)专项督查

  在各地各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自查的基础上,分四个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重点督查各地各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是否已对国家和我省公布取消的职业资格停止相关认定工作,就取消的职业资格是否已制定后续措施和办法;督查是否存在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准入证、上岗证、资质证等;督查是否存在涉企违规培训及收费等情况;督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否已建立资质资格证书“挂靠”监管机制等。

  督查共分四个工作组:

  第一组 组长:朱从明 省人社厅副厅长

   成员:张志远 省人社厅专技处副处长

   郝 琳 省发改委人事处处长

   戴登军 省住建厅人事教育处副处长

  负责督查南通市,省经信委、质监局、国资委

  第二组 组长:欧阳波 省编办副巡视员

   成员:刘 婕 省编办事业机构编制处副处长

   余 强 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处处长

  王 庆 省环保厅人事处副处长

   戴如林 省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调

   研员

  负责督查苏州市,省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

  第三组组长:刘亚军 省民政厅副厅长

   成员:朱龙英 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

   陈 静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

  鲁 峻 省公安厅网安总队二级警长

  负责督查南京市,省司法厅、水利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第四组 组长:祝井贵 省物价局副局长

   成员:沈 阳 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主任科员

   金 鑫 省人事考试中心主任

   李红燕 省财政厅综合处科长

   张全根 省药监局药品流通监管处副处长

  负责督查盐城市,省教育厅、环保厅、民防局

  具体督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依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12333电话咨询平台,公布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

  六、有关要求

  (一)全省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认定工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摸清职业资格底数、建立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的重要途径,是加强职业资格监督管理、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各地各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确保按时完成清理任务。

  (二)各地各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要尽快开展自查,认真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行业准入证、上岗证、资质证统计表》《技能人员行业准入证、上岗证、资质证统计表》和《涉企培训及收费情况统计表》,逐项提出处理意见,并于11月10日前将本单位统计表和清理情况工作总结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不得漏报、瞒报。各部门(单位)所属及代管行业协会、学会有关情况由本部门(单位)统一归口上报。未如实上报的,一经发现将视情况予以通报。

  联系人: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樊非雨,fanfeiyu@jshrss.gov.cn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胡 倩,huqian@jshrss.gov.cn

  附表:1. 专业技术人员行业准入证、上岗证、资质证统计表

  2. 技能人员行业准入证、上岗证、资质证统计表

  3. 涉企培训及收费情况统计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物价局

  2016年9月30日


附件下载 :U020161010578707898635.??????.docx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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