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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诈骗提示误伤“高考直通车”公众号?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成被告遭索赔23万

时间:2025-05-10 03:13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1 次
法院认为,被告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在其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关于高考成绩查询方式的提示”,是为防止考生和家长受骗,且在信息中并未使用侮辱、诽谤的词汇,而“高考××车”也并非必然指向本案“高考直通车”公众号。”广州乐某某公司进而称,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在官方网站发布消息,且要求腾讯公司封禁“高考直通车”公众号,最

省教育考试院一审胜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报道:每到高考季,一些教育类公众号各显神通,也备受一些家长青睐,广州一家公司开设的微信公众号“高考直通车”就是其中之一,但其命运犹如坐“过山车”一般,大红大紫后,也曾遭遇封禁——

两年前,由于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发布的一则防诈骗提示,“高考直通车”遭腾讯封禁,直到半年后才“复活”。其后,该公司以公司收入在“高考直通车”被封号后与上年同期减少23万余元为由,起诉广东省教育考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3万余元,并刊登赔礼道歉公告恢复名誉。

这些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记者今天(7月4日)了解到,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近期对这宗特殊的名誉侵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1、公众号被封源于一则防诈骗提示

“高考直通车”微信公众号曾红极一时,成为许多家长获取高考资讯的一扇窗口。该公众号于2012年8月由一位名叫钟某某的人在微信上注册。此后,钟某某于2013年3月成立了广州市乐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乐某某公司”)。

“该公司成立后,‘高考直通车’公众号一直由该公司运营。该公众号主要向考生提供高考资讯和信息,因为资讯更新快、内容实,很快受到考生欢迎。截止2016年6月16日,粉丝数达72万多人。鉴于其在考生中的影响力,多家教育培训机构与广州乐某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通过付费在‘高考直通车’发布资讯。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该项收入为252364元。”乐某某公司在起诉状中写道。

然而,厄运随后到来,它源于一则防诈骗提示。

2016年6月24日,是广东省2016年普通高考成绩公布的前一天。当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在其官方网站“新闻动态”栏发布了一则提示,主要内容是:“目前,我们接到考生和家长的举报,一个名为高考XX车微信公众号盗链5184网站的高考成绩查询链接,并借此误导考生和家长参与虚有的服务事项并收取费用。高考XX车微信公众号并非我院授权,对其涉嫌诈骗的行为,请广大考生、家长提高警惕,查询高考成绩通过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公布的正规渠道进行查询,防止上当受骗。”

广州乐某某公司在起诉状中称:“不仅如此,广东省教育考试院还要求腾讯公司封禁‘高考直通车’公众号。2016年6月25日,腾讯公司在未做任何核实的情况下,仅凭广东教育考试院的一面之辞,永久封禁了‘高考直通车’公众号。”

2、半年后解封自称损失共23万余元

“实际上,‘高考直通车’在推送的微信中,根本不存在任何欺骗考生付费的情况。”广州乐某某公司表示,公众号被封禁后,6月27日,其法定代表人钟某某到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向该院相关工作人员反映了情况,工作人员听取诉求后,表示调查清楚后,如果的确证据不足,会把这则《提示》撤下。当日17时许,该《提示》已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网站首页撤下。

“原告曾经通过信访途径向被告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的上级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反映,2016年7月,广东省教育厅向原告出局了《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明确指出被告反映的问题属于民事纠纷。”广州乐某某公司表示。

直到2017年2月10日,腾讯才解封了“高考直通车”公众号。

广州乐某某公司据此称,自2016年6月25日,“高考直通车”被封号后,公司的营业收入大幅度下降。因被封号,导致公司与其他机构的一些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015年6月至2015年底,乐某某公司从“高考直通车”公众号获得营业收入252364元。乐某某公司2016年6月至起诉时,从“高考直通车”公众号获得营业收入13200元,比2015年同期减少239164元。“不仅如此,原告作为以微信为主要运营平台的创业企业,由于受到微信公众号被封的影响,团队成员骤减,三年多的创业心血付之东流,公司也可能无法继续经营。”

广州乐某某公司进而称,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在官方网站发布消息,且要求腾讯公司封禁“高考直通车”公众号,最终造成该公众号被封禁,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而腾讯公司在乐某某公司起诉后主动恢复了该公众号,并无过多过错,故不需要腾讯公司承担责任,为了查明事实将腾讯公司列为诉讼第三人。

乐某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在官网显著页面刊登赔礼道歉公告,恢复名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9164元;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及律师费5000元。

3、为何要提示?接到考生投诉电话

作为被告,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在答辩中陈述了事件经过。其称:当年的广东高考成绩将于6月25日对外公布,考生可通过网站、电话、短信免费查询自己的高考成绩,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确定获得授权的网站在线查询方式为:考生可以登录广东考试服务网(即“5184网站”)进行查询,该网站查询不收取任何费用。2016年6月24日上午,考试院接到考生投诉电话,反映其通过广东考试服务网成功缴费定制高考成绩查询服务,但没有收到服务回应。由于广东考试服务网并无开展有关收费服务项目,该院立即进行调查,反映情况的考生是通过一个名为“高考直通车”微信公众号、手机软件(APP)的指引链接至广东考试服务网并进行缴费定制服务项目。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称,“高考直通车”微信公众号与广东考试服务网不存在任何业务关系,该“高考直通车”微信公众号存在盗用广东考试服务网页面,通过QQ群引导考生及家长通过网页进行缴费定制虚假服务,具有欺骗考生的嫌疑。而高考是社会关注很高的教育考试,为了做好成绩发布工作,维护广大考生利益,避免更多考生上当受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考试院于6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该院还表示,其在官网“新闻动态”栏发布的提示是履职行为,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理由是:其在官网发布提示涉嫌诈骗的网站是“高考XX车微信公众号”,而非广州乐某某公司,另外,在微信搜索“高考XX车”微信公众号,出现12个“高考直通车”、1个“广东高考直通车”、2个“高考志愿直通车”、1个“高考复习直通车”、1个“高考考艺直通车”。再说了,广州乐某某公司的“高考直通车”公众号并非考试院查封,考试院只是报案单位。

4、法院作判决并不必然指向涉案公众号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作为第三人的腾讯公司表示,2016年6月23日、6月24日,微信公众平台上所有名称为“高考直通车“的微信公众号数量是9个。

法院审理后指出,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确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时,应当从受害人确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在其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关于高考成绩查询方式的提示”,是为防止考生和家长受骗,且在信息中并未使用侮辱、诽谤的词汇,而“高考××车”也并非必然指向本案“高考直通车”公众号。法院据此认为被告并未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原告的名誉,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道歉、恢复名誉、支付律师费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广州乐某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据记者了解,广州乐某某公司没有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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