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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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29 07:53

深财法〔2024〕1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规范我局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处理工作,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照省、市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情况,现制定深圳市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明确如下:

  一、方式途径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网上举报等方式,提供书面材料进行反映、举报,也可以通过12345热线或我局举报受理电话进行联系,我局接线人员应引导反映人、举报人以书面形式反映、举报。

  (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举报的,应当引导反映人、举报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三)具体联系方式

  1.电话:0755-83948199

  2.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

  3.邮箱:czjc@szfb.sz.gov.cn

  4.官网:szfb.sz.gov.cn

  二、受理范围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我局牵头制定发布的政策措施涉嫌存在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的情况进行反映、举报。

  (二)市场监管部门转办的我局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举报。

  三、处理程序

  (一)提出举报

  反映人、举报人应提供政策措施名称、制定机关名称、印发时间,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政策措施条款、情形和相关理由(参见附件),并可提供证明材料。提倡实名反映、举报。反映人、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反映、举报行为的,予以尊重。对于匿名反映人、举报人,我局不负告知义务。

  (二)决定是否受理

  我局收到反映、举报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机制规定的反映、举报予以受理并向反映、举报人送达《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通知书》。对不同反映、举报人反映、举报同一事项的,可以合并受理。对于政策制定机关信息不准确、相关事实不清晰的举报,应当通知举报人及时补正。

  反映、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不予受理并向实名反映人、举报人送达《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不予受理通知书》:

  1.该反映、举报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未提供相关事实依据;

  2.反映、举报事项所涉及的政策措施并非我局牵头制定发布,或者反映、举报事项不属于我局职责,或者我局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3.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反映、举报的;

  4.反映、举报事项不属于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事项;

  5.该政策措施已失效;

  6.该政策措施不属于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务院规定等不予受理举报的其他情形。

  反映、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三)核查

  (四)反馈核查结果

  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作出核查处理意见,将处理的有关情况以《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结果反馈通知书》形式反馈实名反映人、举报人。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四、核查结果

  (一)在核查期间,被反映、举报的政策措施被废止或改正并消除相关后果的,可以终止核查。

  (二)在核查期间,反映人、举报人就同一事实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可以终止核查。

  (三)经核查,认为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结束核查。

  (四)经核查,认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

  2.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

  五、市场监管部门转办件的处理

  对于市场监管部门转办的涉及我局政策措施的举报件,我局应在15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有关材料。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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