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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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13 18:39

各市(地)、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提升我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水平,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现就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聚焦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集中照护需求,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服务类社会救助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内容

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给予补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贴。

(一)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

本通知所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主要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高龄老年人,“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其中:

1.失能老年人是指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

2.高龄老年人是指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3.重度残疾人是指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二)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

1.服务标准

(1)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失能老年人、完全失能老年人、高龄老年人以及“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可参照且不得超过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

(2)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中度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半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

2.补助标准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组织入住工作流程

1.确定有收住能力的养老机构

承接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需满足下列条件:

(1)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

(2)满足《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

(3)具备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

市、县民政部门要按要求分类统计辖区具备承接集中照护能力的养老机构名单,会同养老机构按照照护服务标准(全护理、半护理)明确服务价格,审核后应于2025年4月底前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公示养老机构名单及服务价格等相关信息,后续要据实进行动态调整,协助有入住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选择适合的养老机构入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原则上优先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在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提供集中照护服务。

2.确定符合集中照护条件对象名单

按照自愿入住原则,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或已入住有收住能力的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由本人或代理人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开展评估,并根据结果确定补助对象名单。

以下范围可免予评估,申请后直接纳入补助对象名单:

(1)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高龄老年人;

(2)“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

(3)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已享受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不含半失能护理补贴)的老年人。

(四)补助资金申请与发放流程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可以向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并提交如下材料:

1.养老服务协议;

2.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

3.“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需提交残疾证、户口簿。

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原则上应于当月25日前完成材料审核及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作出予以补助决定的,补助金从经济困难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已享受补助资金满一个月后,因保障对象死亡、经动态调整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因自愿退出集中照护服务保障范围的,若入住时长不满15天,不计发补助,若入住时长超过15天且不满一个月,按半个月补助计发。经审核确认不符合条件,作出不予补助决定的,应书面告知其理由。

补助资金的审核发放时限,原则上以黑龙江省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系统数据月生成台账日期(每月25日)为准。如该日期发生调整,则相应进行同步调整。

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民政部门核定金额,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落实工作责任,层层做好审核把关。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程序,并在审核确认同意后,告知、指导救助对象及时、准确提供代理金融机构账户信息,依托“一卡通”平台按月将集中照护补助资金直接由国库支付到补助对象账户,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资金拨付安全、及时高效。

民政部、财政部《通知》下发之日起(2024年12月20日),已纳入集中照护服务补助范围的老年人,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核算并发放补助;未纳入集中照护服务补助范围,已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补助金从《通知》下发之日起算,之前的不予补发。

(五)补助对象及额度动态管理

已纳入集中照护服务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实际入住情况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补助额度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每月数据比对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对补助额度需要调整的,要及时作出调整决定,补助资金按照调整后的额度重新核算发放;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要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同时告知老年人及所在养老机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妥善管理补助对象入住档案。

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六)实施养老机构绩效补助

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定期对养老机构开展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应涵盖收住对象人数、对象满意度、服务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等,对全年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发放绩效补助。各地应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补贴,且年度绩效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当年度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助金总额的30%,绩效补助资金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救助方向)列支。

三、强化监管

(一)强化补助对象核验

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每月开展集中照护对象数据常态化比对工作,定期对补助对象是否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否真实入住、补助标准与失能等级是否相符等情况开展核查。对核查中发现存在不再继续入住、未实际入住、长期间断性入住及入住对象已去世但仍在入住对象名单等相关问题的要及时整改,确保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发放准确。对获得补助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二)强化服务质量监管

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结合职责适时开展监督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补助对象入住后,要做到人、机构、床位等一一对应,完成排他性识别。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收住机构不得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养老机构同时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

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与养老机构签订《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绩效考核协议》,并组织开展服务质量绩效考核,具体要求如下:

1.对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养老机构,按规定发放绩效补助;

2.对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要责成养老机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移出名单;

3.对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要及时移出名单。

(三)强化资金安全监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分账管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补助资金申请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资金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支付补助对象入住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所产生的集中照护服务费用和对承接收住补助对象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补助,严禁用于其他用途。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对发现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回相关补助资金。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并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四)强化资金激励支持

省级财政在分配该项资金时,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需求因素和财力因素。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并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对政策宣传到位、工作效果明显、服务对象满意度高、制度机制建设成果突出、社会反响较好的市(地)、县(市),将在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激励;对政策知晓率低、工作进展缓慢、服务对象反映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的市(地)、县(市),将酌情扣减下一年度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要把该项工作当成民生大事,作为推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提升兜底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重视支持。民政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补助分配、支付、监管工作及养老机构绩效补贴发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其中,养老服务科(处、股)要做好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资格审核,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指导养老机构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社会救助科(处、股)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工作,同时会同养老服务科(处、股)确定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认定条件、服务标准;社会事务科(处、股)要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殡葬数据共享,协同养老服务职能部门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动态调整工作。

(二)加强制度衔接

市(地)、县(市)民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牵头制定实施细则或出台相应管理办法,细化管理要求和具体措施。各地要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统筹做好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养老服务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以及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资源错配和重复浪费。

(三)加强服务保障

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积极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字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确保从宣传动员、能力评估、对象确定、组织入住、补助申请、费用支付、服务质量评估考核等服务全过程有序、规范开展。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社区宣传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政策,切实提高政策知晓率。要强化动员措施,精心制作宣传手册,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家庭开展宣传动员。对日常入户开展探访关爱、低保年度核查等工作中发现有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主动加强宣传动员,按照程序及时主动做好组织入住养老机构工作,做到经济困难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政策宣传、入住动员全覆盖、无遗漏。

(五)加强工作调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推进工作开展,及时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及时研判存在的困难问题,研究制定推进措施,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要尽快开展宣传动员、机构确定、入住对象确认、入住相关协议签订等前期准备工作,入住手续齐全的要同步组织入住养老机构开展集中照护。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养老机构在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后15日内,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和服务情况及时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由系统推送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发布的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黑龙江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组织入住流程图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5年4月7日

黑龙江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组织入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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